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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责任质疑

作者:沈寿文自治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语境下的“自治权”在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相对于一般地方的优惠和照顾的权利。这一性质决定了自治条例的制定,应当是民族自治地方如何在内部再合理配置“国家”已经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照顾内容的立法活动,与上级国家机关本来并不相干。这一性质也决定了自治条例自己不能创造中央或者上级国家机关对自己的优惠和照顾内容,不能对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科处优惠和照顾的责任。那种将五个自治区自治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归咎为中央有关国家机关不肯“放权让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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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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