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解释论问题

作者:饶雷际; 蔡永明共同危险行为归责理由连带责任致害人

摘要: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N:42-1704/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是展示国内人文社科学界与中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的平台与窗口。学报的办刊理念是:“繁荣学术,服务现实,创新理论,培育人才”。学报的编辑思想是:“立足特色,突显热点,聚焦前沿,鼓励创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