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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

作者:龚德云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重构缺陷司法救济制度诉讼性质侦查机关刑事侦查侦查结构诉讼构造主体参与运作方式职权主义侦查手段侦查行为司法控制重新设计侦查权应当防御权追诉羁押

摘要:刑事侦查不应当仅仅是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单方追诉活动,而应当具有一定的诉讼性质.我国的刑事侦查结构不具备控、辩、裁三方主体参与的诉讼构造,侦查权的运作方式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特征.应当从侦查手段的保障、侦查行为的严格条件、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拘捕与羁押的分离、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及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设计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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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N:42-1704/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是展示国内人文社科学界与中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的平台与窗口。学报的办刊理念是:“繁荣学术,服务现实,创新理论,培育人才”。学报的编辑思想是:“立足特色,突显热点,聚焦前沿,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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