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皓亮剩余质量缺陷责任期保修金建设工程高速公路路基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
摘要:1案情介绍2000年10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方,委托申请人承担某段高速公路路基土方工程分包施工。工程采用单价承包的分包方式,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工程量作为合同价款,暂估为25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为质量保修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费用,保修期(24个月)满60日内将剩余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人。该工程按照结算金额5%的比例由被申请人暂时保留的质量保证金为22.60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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