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严寒集中供暖系统多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负荷等级寒冷地区
摘要:答: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2.2条规定,严寒和严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底层和多层住宅建筑用电负荷一般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区域性集中供暖系统的供电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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