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的民法典保护

作者:甘文强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竞合合同编人格权编

摘要:违约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野,否定的观点不能成立。其既可实现完全损害赔偿规则理论之证成,亦能在实践中经受可预见性规则的检验,司法实践中以保险合同尤为常见。实践与理论的对立不仅反证违约所致精神损害确有保护的必要,亦能反映《合同法》与《民法总则》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存有不足。在解释论下,以《合同法》抑或《侵权责任法》为请求权基础的两条路径均存在解释的空间,但在实施路径上前者难以突破责任竞合制度之限制。立法论下,该问题在民法典中逻辑无法自洽,应予调整。相较于类型化处理后制定司法解释的合同保护路径,扩大精神损害保护范围的侵权救济路径更为可取。《人格权编》第779条用语存在歧义应作修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既是一个研究生学术展示平台,也是一个凝聚研究生学术共识、扩展研究生学术魅力的交流平台,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