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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域下董事义务的二重性思辨

作者:刘旺破产法风险负担理论董事义务的二重性商业判断规则

摘要:素有信托基金理论、风险负担理论解决事实破产期间债权人直接向董事问责的理论基础问题,董事义务二重性的独特品格却是隐藏在理论之争背后的隐形共识,并且能够发挥避免学说争论、创设董事义务新类型的功能,尤其是为公司债权人向董事问责提供法律解释的空间。我国现行立法对债权人向董事直接问责的情形限于资本维持义务、破产撤销制度,为强化董事在事实破产期间履职责任,有必要以《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为中心,对董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解释补强,以加强公司法与破产法在董事责任方面的互动,同时我国不宜建立商业判断规则,应以违法性边界作为董事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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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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