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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赔偿额--基于《专利法》第65条规范功能及适用顺位的检讨

作者:王施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专利许可使用费

摘要: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法定赔偿过高频率被使用,而专利合理许可使用费制度并未受到应有之重视。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专利使用权与货币交换媒介,是商品经济中专利价值的直观体现,其适用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合理性。至于具体条款之适用,一方面,检视《专利法》第65条规范,应当肯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之间的顺位关系,并辅之以独立的、可供权利人自主选择的法定赔偿制度,给予专利权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借鉴美国成熟经验,降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条件,结合国情实际予“Georgia-Pacific要素”准则以本土化,以便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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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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