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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的财产范围——兼论非侵权配偶方的利益保护

作者:郑炜侵权之债夫妻共同之债有限连带责任补偿请求权

摘要:夫或妻个人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夫妻个人之债,应以个人财产偿还,在与夫妻共同生活利益相关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夫妻对外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在共同财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在夫妻对内关系中,非侵权配偶方应当以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而获得对方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采“限定继承”的逻辑,以受益为限,超出部分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可以向侵权行为方请求补偿。对于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清偿制度设计,既要坚持侵权责任法自己责任原则,又要兼顾夫妻共同体的特殊性。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不可因侵害人的婚姻状态而使其处于更优或更劣地位;赋予非侵权配偶方补偿请求权,旨在不让婚姻沦为风险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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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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