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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搀合"案件的裁判类型化梳理——兼谈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适用

作者:毛彦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让与担保以物抵债协议

摘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搀合之新型样态复杂多样,对相关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区分研究有助于廓清其中基础法律关系脉络。“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搀合”案件最难的并非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立足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以案件事实认定为类型化的判断依据,“买卖合同与借贷搀合”案件类型化可划分为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为借贷或为买卖与借贷并存的三大分型,且可得出“买卖合同型-让与担保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以物抵债协议型”之裁判审查顺位。在法释〔2015〕18号第24条出台之背景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与“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符合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适用条件,可将其导入规范的适配中,而其他案型可综合考虑法律关系与证据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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