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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关系视为股权转让“同等条件”判断因素的合理性

作者:彭跃龙亲属关系股权转让同等条件股权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解释(四)》第18条明确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作为判断“同等条件”的主要衡量因素,同时“等”字为其他难以预料的因素的综合适用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同等条件”的判定,即使采取主流的相对同等的观点,实践中具体判定时也存在颇多争议。股权转让的具体操作中,亲属关系能否视为同等条件不无疑问。转让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无偿转让给父母、配偶、子女时,“同等条件”的主要衡量因素——交易价格难以确定。同时,这种类型的股权转移并不一定违反现有立法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立法宗旨,因此亲属关系可以视为“同等条件”判断因素。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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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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