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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3条中作品类型列举的性质——兼评“杭州西湖音乐喷泉侵权案”一审判决

作者:李安作品类型示例性列举

摘要:《著作权法》第3条是对作品类型的列举。将《著作权法》第3条之作品类型作限定性列举解释,不具合理性。在正确解读“包括”一词和“其他作品”条款的基础上,《著作权法》第3条之作品类型应作示例性列举之解释。基于此,《著作权法》第3条之作品类型不构成作品认定的限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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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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