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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条款引入《保险法》之法理分析

作者:张萌犹豫期契约自由任意解除权审阅期

摘要:在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德国和台湾地区,犹豫期条款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消费者予以特殊的保护,而我国《保险法》对犹豫期条款的规定极为有限,仅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犹豫期条款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以契约自由为起点,由契约严守做出适度让步,从而维持保险契约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对价平衡关系。犹豫期内的权利为具有强制约定性质的法定解除权,可衔接与我国《合同法》,为其引入《保险法》提供可行性路径。犹豫期条款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契约审阅期的诸多不同凸显了犹豫期条款引入之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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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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