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野恶意诉讼程序法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
摘要:恶意诉讼是实务上的多发案件,且囿于明确法律规制阙如,其已成理论与实务两界之难题。《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修订虽对此多有助益,但受困于程序法之公权性质,对于受害方之损害填补此一核心问题有心无力。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之责任构成规定,可以对其恶意诉讼课以侵权责任。通过对《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后半段、《民诉意见》第315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采一般侵权行为路径,恶意诉讼所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可诉性和可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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