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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的刑法保障体系之构筑

作者:田兴恒; 叶勇; 方正; 张峰; 杨珍食品召回结果避免可能性被允许的危险入罪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急需食品召回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目前食品召回制度保护范围过于狭隘,导致流通领域中不安全食品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因此存在食品召回制度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这既是我国社会现实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同时也具有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直接以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处罚或者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和"不履行召回不安全食品义务罪"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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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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