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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中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分担模式

作者:张娟娟环境污染企业行政机关侵权责任形态责任分担

摘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企业和行政机关都可能成为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在立法空缺的现状下,可以从理论上构建企业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分担模式。具体来看,行政机关在污染企业成立阶段,存在不法行政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依法成立之后,行政机关没有严格履行跟踪监管职责,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行政机关与企业承担补充责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怠于对污染企业进行管制而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的,行政机关和企业分别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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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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