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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兼评新《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

作者:康雷闪保险合同解释对象目的客观主义通常理解

摘要: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是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对其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设置的重重陷阱,更全面透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的解释对象应为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其目的应采客观主义;"通常理解"则为在解释合同时所应持有的体现利益衡量和价值倾向的判断标准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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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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