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刚继斌宋代检校监护信托
摘要:"检校"一词,为"查核、点校"之意,古称官名,至宋则发展成为保护遗孤财产、融通社会资金的一项财产法律制度。官府派人检校孤幼财产的现象,汉代就已出现。然而直至北宋仁宗时期开封府检校库建立之后,孤幼检校才走上制度化建设的道路。这一制度对于孤幼财产免遭强宗豪右的侵渔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开始,官府为了使检校库中的遗孤财产不致罄竭,始使用库中财产经营放贷业务,并逐渐成为常态。它还与民法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融通资金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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