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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第53条对团体人身保险之适用——兼论我国《保险法》第53条之修订

作者:刘静人身保险合同团体保险保险利益道德危险

摘要:团体人身保险在以团体之优势力量提供其成员福利与保障,其重要性于我国及欧美等保险先进国家中正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针对团体人身保险作出区别于一般个人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考虑到团体保险是以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之保险契约,实际上与以个人为对象之个人人身保险有所差异,因此以个人保险之规定为团体保险契约运作之规范,实有未当。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法》第53条进行解构与重构,为团体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寻找到合理的法理依据,完善我国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的立法,促进团体人身保险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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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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