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令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重要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认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家用电器可操作性国家质检总局
摘要:近年,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不断被修改、完善,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外发生召回事件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实施也为相关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参考依据。然而,除了汽车、玩具、医疗器械,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23大类共计270余种产品里,真正建立召回条例细则的寥寥无几,还有大量的涉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产品被边缘化,它们的召回制度只可从《规定》的寥寥数行里找到依据。没有针对措施,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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