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波罪过形式明文规定文理规定法益
摘要:关于罪过形式的确定,虽然有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并没有完全将其贯彻到刑法的解释中。张明楷教授主张,所谓的“法律有规定”,指的是文理有规定。在确定罪过形式的时候,必须以文理规定为前提,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责任主义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种观点有不当之处,应该结合法益保护和明文规定的标准,同时考虑司法解释和理论的习惯做法,合理地确定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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