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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规范性民主模式

作者:王晓升程序主义民主道德正当性

摘要:哈贝马斯认为,商谈原则是道德原则和民主原则的共同基础。民主原则的正当性不是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的。民主原则是和法律规范同源共生的,是商谈原则的制度化。但是自我合法化的民主原则如果失去道德商谈的引导就会成为一种经验性民主。程序主义的立法过程就是要把商谈程序制度化,并使之受到道德原则的引导。这种商谈论的民主立法过程才是一种正当的民主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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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

《治理研究》(CN:33-140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治理研究》以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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