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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浅谈公文写作的事理安排方法

作者:房立洲公文写作事理反映对象规律情理

摘要: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作为公文反映对象的“事理”,也概莫能外。一篇公文,其写作的要求有很多,而“合理”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就公文的反映对象来说,“事”为基础,“理”是标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公文无论叙“事”还是说“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入之于文,要符合逻辑,见之于举措,要合乎事理,否则,公文的实施和执行就失去了情理上的基础。要使公文反映的事理“于理有据”,我们先得审视一下一般公文所表达事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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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研究

《治理现代化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主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主办,CN刊号为:13-142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治理现代化研究》综合性政治类期刊,以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积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努力为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作出学术贡献为办刊宗旨,遵循用“学术讲政治”的理念,刊发具有创新性、理论性的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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