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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立法:亟待补上哪些课

作者:刘武俊社会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管理体制文化立法经济立法社会法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社会立法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心。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社会立法严重滞后,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客观地讲,我国现有的社会法体系相当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和完善社会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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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研究

《治理现代化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主管,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主办,CN刊号为:13-1427/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治理现代化研究》综合性政治类期刊,以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积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努力为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作出学术贡献为办刊宗旨,遵循用“学术讲政治”的理念,刊发具有创新性、理论性的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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