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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指南”中的“功能性特征”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作者:张荣彦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解释清楚必要技术特征

摘要: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目前人民法院与《专利审查指南》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其实这种"解释"本身就说明该"功能性限定"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如何确保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含义清楚才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源头和关键。本文引入了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或许能帮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具体说,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特征"或"效果特征"时,必须满足"清楚"的要求,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权利要求的措辞就可以清楚权利要求中每一个特征的含义",为此权利要求中一般应当记载实现该功能及效果所必须的"基本技术特征",即我们所称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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