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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聚众犯罪中的“积极参加者”

作者:詹奇玮聚众犯罪积极参加者客观行为样态主观特征

摘要:积极参加者作为我国聚众犯罪的一种责任主体,在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定罪、量刑意义。对积极参加者的界定,应从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两方面进行。从客观特征上看,可将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样态划分为有效纠集他人参与聚众犯罪、在直接行为阶段发挥较大作用和提供实质性帮助等三种。从主观特征上看,积极参与者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同时也对参加聚众犯罪持有积极、热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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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CN:41-1345/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教育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刊方向,坚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积极进取,奋力开拓,其学术性、师范性和地域性特色日益突出。主要发表政治、哲学、历史、经济、法律、语言文学、艺术、教育、数学、计算机、物理、化学、生物、心理、体育等学科有创新性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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