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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与担保物权客体的界定

作者:龙邦宁民法物财产有体物担保物权客体权利质权

摘要:民法物与物权客体物不是同一范畴,民法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一切具有有用性、可控性且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客观存在,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权利,应由民法总则予以规定;物权客体以有体物为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以有体物为中心展开的,理应由物权编明确规定。然而担保物权却是一种例外,它是一种对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权利之财产利益的定限支配权,不局限于有体物范畴。只有私法意义上范围确定且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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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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