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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不能继续履行”

作者:杨景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解除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以继续履行为原则,立法倾斜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但由于法律对“不能继续履行”的判定标准、时点认定以及救济措施等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立法目的不能真正实现,因此本文提出并分析“不能继续履行”存在的问题,期冀通过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加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来减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情形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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