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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引出的思考

作者:叶冀平行政诉讼案2004年6月丽水市消防大队火灾隐患调查取证询问笔录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建筑工程停止使用莲都区通知书经营副食粮油整改食用油人民币当事人处罚基础

摘要:2004年6月23日,丽水市莲都区消防大队对莲都区城西路西片82号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后,立即发出莲公消限[2004]第3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7月2日,整改期限到期,发现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未按照莲公消限[2004]第3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大队在发出《复查意见书》后,立即着手进行取证、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共制作询问笔录4份、讯问笔录2份,照片4幅.认定其主要违法事实是: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食用油油罐安装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经告知程序,于7月15日依法对丽水市三金乐粮油副食经营部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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