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菲公司担保审查义务
摘要:经过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的公司担保司法裁判存在效力认定路径不统一、审查义务不够清晰、同质案件不同判决等缺陷,清偿责任与效力认定的脱节亦打击了公司担保人的积极性。文章认为,在具体完善路径上,应当摒弃以第16条规范属性作为裁判该类案件起点的做法,将问题归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回归权限的分析路径。明确相对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及其范围,根据其主观状态嫁接适用表见制度或无权规则。在适用《担保法解释》分配清偿责任时,对于公司是担保人的情形,应当提高其过错标准,给予其优于一般自然人担保人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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