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超超抢劫罪加重情节公共交通工具转化型抢劫
摘要:抢劫罪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中,“公共交通工具”应包括在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黑车以及单位班车,也包括处于始发站、终点站和停靠在服务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加重情节还包括拦截交通工具后抢劫的情形,但不包括在无乘客的交通工具上抢劫司机的情形。关于转化型抢劫,它的主体应包括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它的先前行为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它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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