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凯预约合同预约效力违约责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使得预约合同广受青睐。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最高院的案例指导难以解决当前实务中预约纠纷案件的诸多问题,立法空缺加之学术界理论观点的分歧,使之学者和司法审判工作者对预约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迫切要求。预约的效力应当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之间的主观意愿,从而决定是否强制缔约或磋商;与此同时,针对预约的违约责任,应支持实际履行的缔约请求,回归预约的独立价值,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则根据合同内容的核心条款的完整性层次化处理。是故,借民法典分则编的立法契机,以待作出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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