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古劲联合调度珠江水系船闸梯级多线通航建筑物航道管理运行方案
摘要: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航道法》,明确了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也规定了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航道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航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的管理职权,为交通运输与航道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交通运输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航道法》配套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在编制的过程中,对于如何解决多线多梯级船闸联合调度的问题,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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