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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作者:陈卫东 杜磊庭前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

摘要:在我国,长期以来疏于对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与制度构建,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此次修法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庭前会议承载着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发挥着资讯、确保庭审实质化、程序分流以及防止庭前预断等基本的制度功能。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启动方式、主持者、处理问题的范围、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效力以及庭前会议的程序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庭前会议,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对庭前会议的理解与适用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这一基本的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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