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笑华重大事项决定权民主议事启动程序议而不决地方人大常委行使程序一府两院处理程序审议决定刚性要求
摘要:<正>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更加重要。总体来看,决定权行使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启动程序上,确定议题模糊。我们一般将重大事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议而必决的,即法定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议而可决的,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审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议而不决的,即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或备案的事项。对于这三类特别是第二类事项,现实中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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