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勇军房屋转让重大误解无效民事行为提起诉讼柴立青买卖过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民事法
摘要:<正>2012年10月13日,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先生,成交价格为166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房屋的成交价格变成了32万元,同时将该房屋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34万元,总计仍为166万元。谁知合同还没履行,李先生却以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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