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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为政务公开立法

省级人大行政费用国企改革区域发展阳光政府政府公报义务人监察机关权利人书面告知

摘要:<正>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据介绍,省级人大为政务公开立法,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条例本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了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列举了23项原则上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设置、区域发展计划、收取行政费用、突发事件、国企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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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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