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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呼冤案”与逐级审转制

作者:林盛张肯堂体安停刑王树文具题司法体制南阳府案经刑部尚书

摘要:<正>1879年,河南镇平县张楼寨职官张肯堂家被劫,没多久,县衙门抓获劫首胡体安。胡体安通过关系,用重金贿赂了县捕头刘学泰,刘将胡释放,并让案件中次要的案犯——“代盗看衣”的农民王树文冒名顶替,以图结案。按照清朝逐级审转的司法体制,该案经南阳府知府伍恺、豫省按察使麟春审结,由巡抚涂宗瀛具题。1881年8月,按察使司、开封府及一些官员,亲提罪犯,验明正身,绑赴市曹处斩。正要开刀问斩时,罪犯呼冤,声称自己不叫胡体安,真名乃王树文,系受差役蒙骗,冒名顶替胡体安。按照大清朝法律规定,临刑呼冤,必须停刑,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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