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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权与“软环境”

作者:路江通实施方案方案执行地方性法规价格法修改法律洗澡水城市管理

摘要:<正> 据报道,北方某市为了打造一个好的投资"软环境",市政府通过的一个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物价局、经贸委、文化局、劳动局、农业局、建委、财政局、统计局、水利局、商业局等10个具有行政罚款职能的部门,不再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手段。对上述部门,财政局已停止对其发放罚没收据,缴销已发放未使用完的罚没收据。报道评论说,实际上,这相当于取消了这10个部门的罚款权。笔者认为,该市改善投资环境的努力是不难理解的,但这种采用取消部门罚款权来达到目的的做法却是非常不妥的。上述行政部门的罚款权多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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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

《浙江人大》(CN:33-128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浙江人大》将在立足人大制度宣传的基础上,把视野投向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重点做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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