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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按新标准理赔

作者:邬春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通知义务经济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问题保险赔偿大型货车

摘要:<正> 2003年9月,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由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家属28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费按20年计算,为263600元。由于该贷车参加了某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输公司赔偿后即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进行理赔,其中死亡补偿费按10年计算,赔偿79560元。运输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新标准判决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按新标准理赔。双方争执不下,运输公司将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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