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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票据丧失及其防范对策

作者:付琛瑜票据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票据当事人社会经济生活流通过程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票据业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流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票据因各种原因而丧失的情况。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一般可以利用法定票据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票据实践中,个别票据当事人出于种种非法目的.伪报票据丧失,并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等手段非法取回票据款项.导致持票人的损失风险,也影响了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近年来伪报票据丧失的案件在实务中数量较多.已在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公示催告案件当中占了不小的比例。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伪报票据丧失案件中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伪报人或伪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疏漏,有利于对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惩处和预防。但因该规定不够明确且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等立法方面的原因.致使该条规定发挥的作用有限.伪报票据丧失的行为并未因此得到遏制.伪报票据丧失.利用伪报票据丧失进行票据诈骗的行为在实践中仍然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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