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行使主体投标保证金法律责任管理地位履约保证政府性投资工程质量诚信管理法规依据
摘要:新《办法》是一部非常完整的项目稽察法规体系,涵盖了项目稽察职责、稽察程序、稽察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体现了项目稽察监管的全过程。与2003年的《稽察办法》的相比,特别接地气,主要体现在:行使主体由省级发改部门扩大到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强化了县级发改部门的稽察职能;同时稽察适用范围扩大了,新《办法》把使用市、县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也纳入稽察范畴;根据新《办法》,市、县两级稽察人员特别是稽察特派员的任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使市、县两级稽察特派员行使职责有了法律依据,大大强化了基层发改部门传统的项目管理地位;纵观新《办法》,里面内容更加充实、条目更加具体、条理更加清晰、实用性更强,对县一级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