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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

作者:梅宏; 王峥荣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司法救济

摘要:磋商是行使行政职权、救济海洋生态损害的重要手段,磋商有其自身的优势,其是海洋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非强制性的行为,给予赔偿义务人表达意愿的机会,便于后期主动履行赔偿协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生态损害的情况,将磋商作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磋商中有关鉴定评估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目的在于及时推动海洋生态修复。海洋主管部门运用磋商有效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有赖于该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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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33-1404/P)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刊登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渔业,渔业资源,水产增养殖技术与病害防治,水产品加工与综合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与船舶工程,渔业机械与仪器,航海技术及海洋科学与水产科学基础研究等及与学校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简报、综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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