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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作者:毛东恒船舶碰撞公平责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摘要: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强调了船舶碰撞事故中无过失免责的原则。然而,分析无过失碰撞的一些具体情况之后会发现,无过失碰撞案件一概以损失自负来处理有的时候会显得有失公平。法律不能将船舶碰撞事故中当事者的有责性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法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本文就这个问题,尝试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来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援用公平责任原则去调整无过失碰撞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损失分担,从而在具体的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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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33-1404/P)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刊登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渔业,渔业资源,水产增养殖技术与病害防治,水产品加工与综合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与船舶工程,渔业机械与仪器,航海技术及海洋科学与水产科学基础研究等及与学校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简报、综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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