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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作者:郑炜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

摘要:夫妻间因婚姻关系成为不动产共有人,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不生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隐藏共有人享有所有权的对内效力和通过积极作为使其变更为共有人的权利,而不是将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论是何种财产制下的夫妻间不动产物权变动,在涉及第三人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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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专学报

《镇江高专学报》(CN:32-1511/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镇江高专学报》获奖情况:全国高职高专优秀学报一等奖(2004、2006);全国市属高校优秀学报(2003);教育部首届中国高校特色科技期刊(2006);中国高职高专优秀期刊(2008);第二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2008);2002年全国高职高专优秀学报二等奖、2002年江苏省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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