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伟民法典编纂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整体法秩序
摘要:在民法之外,重新构建一个仅适用于刑法中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判断标准,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扩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不论是"利益的法益化"还是"管理的占有化",都是以保护法益之名行扩张犯罪圈之实。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不仅会有损整体法秩序,还会弱化乃至消解法益甄别法与不法的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律体系下都是无可避免的,民法典编纂为解决"刑民倒挂"问题以及增加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刑民之间的衔接度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此,应重新梳理刑民之间围绕财产、占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将民法所确定的财产法益内容作为财产犯罪法益保护的基本依据,并允许刑法根据财产犯罪的特点对法益保护范围作出适当调整。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通过民法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达成应有的刑民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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