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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要素型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构造

作者:赵万一市场经济市场要素型破产法立法目标制度构造

摘要: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未能准确定位破产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工具主义思想严重。未来,破产法改革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商事法律理念为指导,以市场要素型破产法为改革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淘汰和拯济相结合,以破产重整为核心的现代破产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区分不同类型的破产人,分别设计不同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破产前置程序,引入简易重整制度。同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从组织上、技术上、程序上保证破产审判的实际效果,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对破产审判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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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CN:33-133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经济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始终以“求是严谨为本,开拓创新为先”作为办刊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办刊方针,突出专业特色和刊物的学术性、独创性、前瞻性及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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