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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习惯法对林业法制建设的意义

作者:李明华 朱伟习惯法林业习惯法林业法制建设

摘要:集体林权改革有自上而下的特点,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林业法制建设也不例外。林业习惯法出自特定地域社会,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明显地域性、自发性和原初性特点。依照法律多元理论,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单靠国家法就能完成的。林业习惯法能弥补国家制定法的局限,有助于林区秩序的维护,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林业习惯法对于国家林业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补充,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应重视林业习惯法的价值,实现林业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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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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