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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张趁心行政处罚拒不履行国土资源局违法占地立案告知书送达承包地

摘要:案情2018年3月,村民张某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内取土3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限张某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耕种条件。张某拒不履行,并于同年10月,又在其承包地上建饭店,总计占地1025平方米。为此,国土局自行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合并立案后,再次向张某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张某并未对该行政处罚进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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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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