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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的温泉存废之争

作者:张梦梦风景名胜区存废之争温泉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地下开采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案情2011年6月13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厅”)为某温泉度假公司医疗热矿水井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地热,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有效期五年,该公司在到期前提出了延续申请。国土厅认为该公司的热矿水井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因此,该温泉应当“废”,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采矿登记通知》。该公司不服,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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